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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重慶市涪陵區法院近日對涪陵區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原副經理、董事長、執行董事霍某某和原執行董事、經理智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霍某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被告人智某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霍某某在擔任重慶市涪陵區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副經理、董事長、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雅化集團綿陽實業有限公司、湖北凱龍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順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等相關業務往來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賓某、尹某某等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0.9532萬元。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智某某在擔任重慶市涪陵區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順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湖北東神天神實業有限公司、雅化集團綿陽實業有限公司等相關業務往來單位謀取利益,收取劉建宇等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0.722萬元。  (原標題:重慶一民用爆破器材專營有限公司兩高管受賄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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